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8〕1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庆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09425137X
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五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5月7日,对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次压滤车间的水泵冷却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未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通过厂区截洪沟直排外环境;老渣场的渗漏液收集池容量已满,有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的池壁破损,渣场渗漏液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分别对一次压滤车间旁截洪沟外排水、老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经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总锰浓度分别为8.75mg/L、18.02mg/L、16.7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4倍、8.01倍、7.3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8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5月7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4.渝黔环(监)字〔2018〕第108号《监测报告》。
证据1.2.3.4证明了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一次压滤车间的水泵冷却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未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通过厂区截洪沟直排外环境;老渣场的渗漏液收集池容量已满,有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的池壁破损,渣场渗漏液直接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一次压滤车间旁截洪沟外排水、老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总锰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4倍、8.01倍、7.35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6.2018年5月20日《酉阳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正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7月8日向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39号)告知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1日,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书》,辩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随即开展了整改,对渗漏进行了处理。由于企业资金压力大,发展困难,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一次压滤车间的水泵冷却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未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通过厂区截洪沟直排外环境;老渣场的渗漏液收集池容量已满,有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的池壁破损,渣场渗漏液直接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一次压滤车间旁截洪沟外排水、老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外排废水总锰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4倍、8.01倍、7.35倍,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复查,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对该公司的陈述予以采纳,对本案不予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强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