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7〕183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7〕18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68911314Y
地址: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烈火村驿新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7年4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000万㎡建筑陶瓷项目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排放废气等污染物。
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2日、4月13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7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7年4月12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4.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4月的《销售出库单》和《入库凭证》数张。
5.《营业执照》。
6.2017年4月27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8月9日向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7〕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该公司在2017年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述称:检查当晚所有车间岗位立即停止生产,与重庆朕尔科技集团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粉尘治理工程合同,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以达到环评要求。因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一直承受着过重的财务压力,恳请考虑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从轻处理。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建筑陶瓷项目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司陈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停产及时,整改积极的情况属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