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4号(重庆市南川区艳月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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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艳月加油站?????
投资人:王智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7189194B ????????????????????????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太平桥头居委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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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线索,2024年11月15日,我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验报告:2024112004586)你单位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泄露浓度30089.8umol/mol、在卸油过程中与卸油工具密闭连接口泄露浓度46052.0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2.检验报告2024090908378;
证据1—2证明我队接到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关于你单位违法线索情况。
3.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证据3—4证明2024年11月15日,我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5.检验报告2024112004586;
6.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6证明经监测你单位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泄露浓度30089.8umol/mol、在卸油过程中与卸油工具密闭连接口泄露浓度46052.0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
7.检查当天营业发票;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
9.营业执照;
10.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情况。
11.关于人员的任职的通知;
12.授权委托书;
13.法人身份证;
14.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1—14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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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