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5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3号(重庆新陆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73号
??
当事人名称:重庆新陆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学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BTL ?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6号????
????????????????????????????????????????????
2024年6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产生的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邓小强等单位及个人运输、处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铝灰(渣)处置委托协议、含油铝屑处置委托协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铝灰/铝屑处置台账、铝屑转运通知单、重庆新格地磅单、铝屑押金、过磅单、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环境影响报告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