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5号(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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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89155 ????????????????????????
地址: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安康路社区茂林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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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自动包覆生产线和涂装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自动包覆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管道有断裂,涂装生产线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堵塞,导致上述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治理即排入外环境。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4日对刘富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任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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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