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5号(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海棠溪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5号
??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海棠溪加油站?
负责人:瞿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64761981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烟雨路348号 ??????????
?
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等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回油口阀门丝口位置油气泄露值为8909.4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4日对明先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排污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小票、检验报告(2024090503121)、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