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3号(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页岩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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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页岩砖厂 ?
法定代表人:刘安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6482 ?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兴湖村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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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我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DA002号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280mg/m3,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150mg/m3排放限值20.87倍;颗粒物排放浓度43.0mg/m3,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30mg/m3排放限值0.4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坪页岩砖厂月生产情况、脱硫塔运行记录、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刘安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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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