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2号(重庆市南川区南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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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南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涂林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BT6H24W ?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迪康大道15号2幢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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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摩托车轮辋轮毂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摩托车制造375”所属报告表类别。上述项目各项投资共计16.6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库房租赁合同、补充说明、生产设备情况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及生产,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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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