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9号(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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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钱利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X2XN1T ?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43号负1-18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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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 RCT700—SC,序列号RA72035174)1台,营业以来共收取费用39202.04元。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视听资料、放射诊疗许可证、营收分析图表、电脑记录照片、启橙口腔价格表、设备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格、重庆迈欧斯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证明等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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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