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7号(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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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31106T ?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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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工艺正在生产,配套处理酸洗废气的碱液喷淋塔提升泵压力表显示无压力且提升泵后端管道破裂,无法将碱液提升至喷淋塔内进行循环喷淋处理酸洗废气。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吹镀护栏、立柱钢管和型材喷塑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15〕009号、渝(长)环准〔2017〕079号、渝(长)环准〔2023〕15号)、《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我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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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