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4号(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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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曾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W5T85H ?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长兴大道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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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是2023年8月23日、25日、28日分3次转运至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目前堆存已超过1年。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未进行处置,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市内精细化联单》(20235001251944、20235001255805、2023500125897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CQ500152009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05号、渝(市)环准〔2024〕22号)、《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合同书》(合同号:2023-CCQ-017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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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