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5号(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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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W5T85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长兴大道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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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10月19日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雨水排口砷超标情况开展调查。经查,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10月19日雨水排口有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雨水排口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ZF第35号)显示废水中砷浓度为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9倍。按照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其他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重庆市耀辉环保有限公司将含砷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2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ZF第35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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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