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3号(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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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永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037639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4-2-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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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负责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三次全流程标准气体核查,采用标准气体二氧化硫浓857mg/m3,一氧化碳为132mg/m3,三次全流标气核查的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响应时间超过200秒时数值均未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浓度的90%,废气全流程量程标气测试结果量程漂移最大达40%,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中二氧化硫量程≥286mg/m3,示值误差不超过±5%,系统响应时间小余等于200秒的技术指标要求。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废水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进行质控样现场核查,采用COD标准溶液浓度为500mg/L测试,三次测试有两次测试不合格,氨氮采取标准溶液浓度为1.5mg/L和25mg/L测试,两次测试均不合格,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相关要求。现场测试结果显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作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维,对该企业废气排口和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负有主要责任,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9750089067G001P)节选、《南川区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节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运维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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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