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4号(重庆春谷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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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春谷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龙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55704533E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一支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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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了移动式焊烟净化器,但未开启运行,现场焊接废气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焊烟净化器安全操作规程、营业执照、身份证、人事任命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进行产生烟尘的作业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开启净化器,保证废气经有效治理后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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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