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0号(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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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家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663585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电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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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场内贮存有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蒸馏残夜等危险废物,但是危废贮存场没有分区标识,场内废机油标签信息填写不完善,贮存场也未设置截流沟和废液收集井且未安装门、锁,窗户呈打开状态未采取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三车间门口和溶剂回收车间门口放置的塑料原料空桶,未做防雨、防渗漏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4.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6.1.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6.2.2中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涉及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和《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16〕146号)中“原料空桶、危险废物储存区应采取防雨、防渗和防撒漏措施,且分区明显,标识清晰”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16〕146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6814663585001P)、《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7-2023)、《关于尚德斌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渝常捷药司发(2023)第0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总平面位置图》《关于常捷公司环保隐患情况说明》《门业销售合同复印件》(购货方:重庆常捷医药公司)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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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