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03号(重庆市涪陵区龙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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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涪陵区龙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臻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N4ML65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龙港大道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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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我队书面移交了重庆市涪陵区龙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线索。我队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对蓝渝AV7T82、蓝渝A5JJ77两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收取尾气排放检测费用50元/辆,共100元。检测过程中,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为检测结果不合格,但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上述行为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3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收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新对蓝渝AV7T82、蓝渝A5JJ77两辆柴油车进行检测,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测业务。?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改正情况作为处罚决定的裁量情节之一,如上述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队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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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