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02号(重庆劲德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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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劲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C2MK7Q29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海康路106号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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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6日,你单位正常生产并进行喷漆作业,按环评规定建有“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但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过滤棉结板,UV灯管被漆渣严重包裹,且有一组损坏,活性炭填充不足,排气筒下口未密封,地面有大量漆渣。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重庆劲德星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核心零部件研发及生产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法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法澜(检)字【2023】第YS08048—b号)、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改正情况作为处罚决定的裁量情节之一,如上述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队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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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