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99号(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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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268G
地址:重庆市涪陵新城区聚贤大道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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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要求每半年对废气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208508268G001Q)、《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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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