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92号(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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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投资人:雷开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9132340C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天鹅村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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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砖厂进行排放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68毫克/立方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规定1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新检字〔2023〕第HJ7-1-65号)、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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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