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86号(重庆德彦欣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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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德彦欣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82T25
地址:铜梁区巴川街道龙城大道211号3幢2单元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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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会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的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铜梁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2号油罐(92#)潜油泵丝口油气回收检测口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为2515.1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吴德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09210140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排污许可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94号)、委托管理合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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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