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8号(重庆麦戈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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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麦戈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斌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66MTXX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36号津酒标准厂房A7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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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GB18597-200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8﹞118号)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储存间,废乳化液(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等危险废物堆放在车间过道,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储存间,车间过道内仍然堆放12桶废乳化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记录》、2023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视听资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GB18597-2001)、《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年度协议)》《重庆麦戈纳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8﹞118号)、《2023年9月销售合同及订单计划统计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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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