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1号(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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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RY23F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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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调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采样时间的规定进行采样,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并出具了《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控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复印件、监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及序页、烟尘数据报表、《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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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