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42号(巫山县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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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RWK171
地址:巫山县龙门街道聚鹤街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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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的“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项目一号弃土场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在项目施工场内露天堆存约800立方米碎石、砂土、弃土等易扬尘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采取任何覆盖、围挡、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巫峡镇白水村一号弃土场生态修复施工项目协议》《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董泽国的任职说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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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