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7号(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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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天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6028318Q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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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2月2日重庆市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天航(监)【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08:35已经开始采样,门岗登记采样人员10:04才到达该公司,当日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共4人(余治富、李一宏、邓旭东、李洋)签字,实际仅1人(余治富)与另1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且采样时间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人员(余治富)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3〕第HJWT0045号)、《检测服务合同》《外来人员登记表》、天航(监)字〔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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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