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2号(张世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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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个人:张世禄
公民身份证号:5133**********3175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石口子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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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以每桶120元的价格交由张世禄非法收集、贮存,经对张世禄调查发现其无许可证私自从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废矿物油42吨,隐瞒废矿物油来源,以每吨200元的价格交回其工作的重庆共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贮存,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8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视听资料》《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油利用记录》《危险废物台账统计表(2021-2023)》《送货单》8张、《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城进园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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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