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0号(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0号
?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26261
地址:重庆市南岸迎春路9号
?
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专家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的《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实际建设的“水喷淋+UV光催化”,验收监测报告表描述的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不符,存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岸)环准〔2019〕019号)、《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保咨询工作合同》《“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二次现场核查专家意见》《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如实记录环境保护设施信息等关键信息。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