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6号(重庆益牙堂口腔医院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大 渡口杨渡路口腔诊所)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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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益牙堂口腔医院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大
渡口杨渡路口腔诊所?
负责人:母汶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19NRE7M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杨渡路501号、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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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购置1套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并于2023年3月12日投入使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该设备装置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你单位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3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重庆益牙堂口腔医院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杨渡路口腔诊所与重庆品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30天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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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