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66号(济源柿槟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改〔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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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济源柿槟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有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301510398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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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运营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配套的2号拌合站进行检查,你公司负责该拌合站砼生产及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拌合站露天堆存的砂石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2022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经理部劳务协议》,《中标通知书》(编号:TOSG201901600-1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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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