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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62号(重庆博巨玻璃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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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巨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53140A

地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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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巨玻璃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二楼拉挤生产车间建有5条玻璃制品拉挤工艺生产线,当日检查时有2条拉挤生产线正在生产,拉挤生产线使用的原辅材料包含不饱和聚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标识牌显示含苯乙烯30%-40%,苯乙烯为挥发性有机物,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现场检查发现拉挤生产线生产的废气通过收集后经管道排放到外环境,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构成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博巨玻璃钢有限公司玻璃钢市政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201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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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