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50号(重庆新尚人鞋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改〔2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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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新尚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WDC12F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3组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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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水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重庆新尚人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有塑料拖鞋、塑料雨靴生产加工项目。该公司注塑、压制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配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经调查,该公司塑料拖鞋、塑料雨靴生产加工项目所属环评类别为第32项“制鞋业”中的“有塑料注塑工艺”项,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但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20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送货单、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证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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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