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36号(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改〔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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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XRLB5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仅作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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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的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于2021年5月开始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小弯村火高坡组1号建设,同年9月正式建成投产,该项目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主要污染物为注塑废气,安装有UV光氧催化及吸附过滤等污染治理设施,但目前仍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视听资料、《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威科技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2021年4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延锋重庆新工厂汽车饰件系统IMES平台交货对账单》、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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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