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30号(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改〔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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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世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N7PB7X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办事处龙康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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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2018年编制的《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年产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和取得的《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2018〕109号)确定建设的设备有3条注塑生产线、1套废气处理设施。但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新增了2条注塑生产线、2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年产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2018〕10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购买机器设备价格说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新建的2条注塑生产线、2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严禁继续建设和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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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