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8号(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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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85C44C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芋荷湾村平桥村民小组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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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我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2020年4月投入生产,但你公司环评要求建设的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废气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一次洗涤塔+二次洗涤塔+光微波除臭系统”处理设施、负压收集、布袋除尘等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8﹞118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8MA6085C44C001V)、《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永川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材料备案的函》、《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2】第JD002号)、《永川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污水接纳协议》《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永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排污许可证核发核查意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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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