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号(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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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1890XY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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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项目,在使用挖掘机和破碎机进行边坡破碎与支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施工现场扬尘明显,构成施工单位在开挖、拆除施工作业时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情况、公司更名通知函、企业法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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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