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95号(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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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66392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44号(德感工业园)1幢1-1号(药械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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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环评要求应当建设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但你单位至今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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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