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3号(重庆市荣昌区鑫垚建材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83号
?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鑫垚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苏久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9267253N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李家坪三社?
?
????2021年9月23日,我队会同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工人在干燥窑内进行检修,焙烧窑和干燥窑之间的抽风机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焙烧窑内的烟气无法进入干燥窑和后面的脱硫除尘塔而排入外环境。你单位构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荣昌区鑫垚建材厂年产10m3烧结空心砖(3000万标砖)等量置换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9﹞143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