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1号(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81号
?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
?
????2021年9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厂区内顶棚、场地雾炮均未开启,2号石子料仓两块背板缺失,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已构成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足环(监)字【2012】第YS033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0年11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