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8号(重庆市西南铝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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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西南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大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05504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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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对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以来产生的6438.459吨铝灰(废物类别:HW48,废物代码:321-026-18)进行炒制、运输、储存及筛分。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构成了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1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西南铝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铝灰炒制、运输、储存及筛分协议》(协议编号:SCLH-2021)、《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1年1月-6月铝灰结算明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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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