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7号(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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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雪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9250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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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438.459吨铝灰(废物类别:HW48,废物代码:321-026-18)交由重庆市西南铝业实业有限公司炒制、运输、储存及筛分。重庆市西南铝业实业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将铝灰委托给该公司贮存,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1年1月-6月铝灰结算明细》及《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重庆西南铝业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你单位仓储费共计120万元。
????以上事实有 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1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西南铝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铝灰炒制、运输、储存及筛分协议》(协议编号:SCLH-2021)、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6月铝灰结算明细》、《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份(No12646682、No12646680、No0609135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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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