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3号(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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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00R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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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台注塑机和1台吹塑机没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配套建设密闭设备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新增的一台吹塑机在生产。该行为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视听资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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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