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51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捷尔医院)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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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捷尔医院)?
法定代表人:傅仲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51763A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支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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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捷尔医院):
????2021年9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3台骨密度仪(型号EXA—PRESTO)分别于2017年11月和12月开始使用,按照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骨密度仪为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装置类别:Ⅲ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你单位3台骨密度仪未按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医学装备日常使用情况登记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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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