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42号(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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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0543215X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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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喷漆房正在进行烤漆作业,但喷漆房配套的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未开启,不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中“2个喷烤漆房的有机废气及调漆间废气经集中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层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视听资料;《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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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