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9号(重庆能华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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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能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依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401340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泡木林社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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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站在运行,总排口有废水排出。经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石油类浓度为26.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0.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沙坪坝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回执》《采样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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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