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6号(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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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17号附11号6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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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8月4日、9月13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北滨天下天悦壹号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4日,你单位北滨天下天悦壹号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施工场地内道路未实施硬化,导致车辆通行过程中扬尘逸散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人员情况说明》《任职通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北滨天下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扬尘降噪控制专项方案》《北滨天下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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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