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4号(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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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银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389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熙路4号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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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铁屑堆放间外露天堆放大量铁屑,铁屑上残留的切削液、废油经雨水冲刷后乳白色液体顺地势流入厂内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雨水沟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00mg/L、氨氮浓度为64.5mg/L、石油类浓度为31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81倍、3.3倍、6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沙坪坝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回执》《视听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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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