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1号(重庆捷益电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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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捷益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473141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平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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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捷益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按照《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及信息公开的通知》(合川环发〔2020〕24号)要求,重庆捷益电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比对监测验收工作。重庆捷益电镀有限公司未按期完成安装、联网工作,且至现场检查时未完成比对监测验收工作,现场检查期间自动监控设备分析试剂已用完,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视听资料》、《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渝环办〔2020〕136号)、《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及信息公开的通知》(合川环发〔2020〕24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对比监测验收工作,配备分析试剂,保证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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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