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0号(重庆兆辉玻璃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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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兆辉玻璃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684293G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荣军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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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兆辉玻璃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兆辉玻璃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容器和暂存间未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比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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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