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7号(杨柳)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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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个人:杨柳
公民身份证号:510202********2625
所属单位: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03658M
个人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新村*号*单元*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6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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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8日、6月25日、8月17日对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现址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生产设备有13台注塑机和2台破碎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办理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该公司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予处罚。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厂房租赁协议》《生产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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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