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4号(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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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68565423
地址:涪陵区清溪镇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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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冶炼车间1号矿热炉外锰矿堆放场未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16】1号)要求采用封闭料场规范堆存,锰矿表面也未采取密闭和遮盖措施,不能有效减少物料堆存和转移过程中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16】1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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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