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2号(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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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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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间门口设置的喷淋设施未开启使用,现场检查时,原料车间正进行物料转运,有物料运输车进出,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营业执照》、《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渝(合)环设备【2020】31号、《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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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0日